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0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3日19时,被告人杨某甲在卧龙区X镇X村木板厂附近,与村民杨某乙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砖头打在杨某乙的头面部,致杨某乙的左眼和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19时,被告人杨某甲在卧龙区X镇X村木板厂附近,与村民杨某乙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砖头打在杨某乙的头面部,致杨某乙的左眼和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于2010年9月1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乙医疗费用x元,杨某乙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结论
伤者杨某乙左侧眼眶内下壁骨折凹陷,左侧鼻翼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今年七月初四(阴历)下午,因为停电,我在木板上门口站,遇到杨某乙,因为言语不合,他就骂我,并冲到我面前用拳头打我,我被打倒二、三回,还说让我跪下,我就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头朝杨某乙打去,不知具体打在哪个部位,这时杨某乙的媳妇也朝我头上打几下,然后杨某乙被送到了医院。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0年8月13日19时许,我和媳妇在回家的路上遇见杨某甲,发生口角,杨某甲想上来打架,我就用拳头打他两下把他打开。谁知道他捡起半截砖头就打在我的左眼上,然后又朝我的头上打了几下,鲜血直流,就被送到了医院。
4、证人证言
(1)、证人杨XX证言:昨天(2010年8月13日)晚上7点多钟,我们那里停电了,我出来看变压器是怎么回事。杨某乙从那经过,与杨某甲发生口角,然后杨某乙过来打了杨某甲两拳。杨某甲就拿起半截砖头打在杨某乙额头附近。在拉架的过程中,杨某甲又朝杨某乙的头上打。事后,杨某乙被送往医院。
(2)、证人杨XX证言:昨天(2010年8月13日)下午7点20分左右,因为停电,我们在变压器前聊天,杨某乙和杨某甲发生口角,然后开始厮打。杨某乙把杨某甲推在地上,又打了两拳,杨某甲站起来把杨某乙推倒,然后捡起砖头朝杨某乙的头上打了几下,鲜血直流。
(3)、证人王XX证言:昨天(2010年8月13日)下午7点20分左右,我丈夫杨某乙骑摩托车带我回家,走到村中变压器旁,杨某乙和杨某甲发生争吵,杨某甲想过来打架,杨某乙打了仁科两拳,后杨某甲拿个半截砖打我丈夫,还趁我丈夫不防又朝他头上夯了两下,头上鲜血直流。
5、书证
(1)、调解协议书
杨某乙与杨某甲达成协议,由杨某甲赔偿杨某乙医疗费x元,杨某乙不再追究杨某甲法律责任。
(2)收条:杨某乙收到杨某甲赔偿医疗费x元。
(3)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在该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8)被告人杨某甲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引起撕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杨某甲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