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新乡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某因新乡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某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