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X乡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巧梅,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沣惠建筑工程公司阎良公园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镇X村。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于2010年1月1⑷噶馨硎死嬖じ制呋凰姹鞲参邪闶葶ɑぶ坦竟炙佳肮钤肯磕筒窭衔劳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某诉称,原告承建了被告承揽的阎良公园建设项目的花岗岩贴砖工程,约定每平方米21元,共计980平方米。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另行给付了部分劳务款,下余待双方结算后支付。时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6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沣惠建筑工程公司阎良公园项目部辩称,承建属实,花岗岩贴砖分为地面和花池,计价不同,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沣惠建筑工程公司阎良公园项目部于201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皮某某劳务费3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皮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