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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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某某、曹某甲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怡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党某某,河南文力(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温建峰(已判刑)被聘任到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于2006年11月到该公司某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任材料员,负责购进材料的过磅、利用电脑开具“料场入库单”等工作。温建峰与被告人曹某甲预谋由温制作假料单、曹某算料钱后,温陆续将项目部的相关进料数据带至南阳市X路真彩复印店,对项目部进购材料的料场入库单进行篡改或者复制,而后将假料单交给被告人曹某甲,曹某将假料单交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从高速公司某材料款取出分肥。自2007年5月份起,温建峰与宋某某预谋后,温将假料单直接交给宋,由宋某假料单交给王某骗取材料款;同时温仍将其制作的少量假料单交给曹某甲,曹某将假料单交给其兄曹某乙,曹某乙又通过王某将料款取出几人分肥。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温共制造假的料场入库单610份,涉及料款x.9元,其中曹某甲从温处拿取假料场入库单250份左右,宋某某从温处拿取假料场入库单350份左右,上述假料单均由曹某甲、宋某某、曹某乙交给王某参与了高速项目部财务结算,所有料款均已由高速公司某部支付。2007年10月底,高速公司某对帐中发现此事,王某即向曹某甲追要赃款,曹某甲将王某给的最后一笔料款4万余元退给王某;温建峰又给曹某甲退6万元,向公司某赃5万元;2007年10月27日,曹某甲又给王某退7万元(包括温的6万元),10月29日,宋某某给王某退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同案犯温建峰的供述,被害人司某某、丁某陈某,证人王某、曹某乙、韩某、陈某、马某、段某丙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张某某提出:1、被告人宋某某一开始没有参与预谋,在案件中起辅助作用。2、被告人宋某某已全部积极退赃。3、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我拿250份入库单不属实,我只拿了140份。对起诉书指控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甲辩护人党某某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拿250份入库单与事实不符,曹某甲认可140份。2、被告人曹某甲积极退赃。3、被告人曹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温建峰(已判刑)被聘任到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于2006年11月被派到该公司某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任材料员,负责购进材料的过磅、利用电脑开具“料场入库单”等工作。温建峰与被告人曹某甲预谋由温制作假料单、曹某算料钱后。温建峰陆续将项目部的相关进料数据带至南阳市X路真彩复印店,对项目部进购材料的料场入库单进行篡改或者复制,而后将假料单交给被告人曹某甲,曹某将假料单交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从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将材料款取出分肥。自2007年5月份起,温建峰与宋某某预谋后,温将假料单直接交给宋,由宋某假料单交给王某骗取材料款;同时温仍将其制作的少量假料单交给曹某甲,曹某将假料单交给其兄曹某乙,曹某乙又通过王某将料款取出几人分肥。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温共制造假料场入库单610份,涉及料款x.9元,其中被告人曹某甲从温处拿取假料场入库单250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从温处拿取假料场入库单350份左右,上述假料单均由曹某甲、宋某某、曹某乙交给王某参与了高速项目部财务结算,所有料款均已由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全部支付。2007年10月底,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在对帐中发现此事,王某即向曹某甲追要赃款,曹某甲将王某给的最后一笔料款4万余元退给王某;温建峰又给曹某甲退6万元,向公司某赃5万元;2007年10月27日,曹某甲又给王某退7万元(包括温的6万元),2007年10月29日,宋某某给王某退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高速工地开始进料的时候,曹某甲来找到我,对我说他从磅房温建峰那里弄有料票,是假的,让我结算,弄来钱了给我分点,我就对曹某甲说我去找王某五结算,他当场给我有十来张票,我拿去结了1万多元,曹某甲给我分了1000多元,后来又给了我两次票,三次共计我给曹某甲7、8万元,曹某甲给我有4000元,大概六、七十张票。我听曹某甲说是在一天晚上请料场的人员吃饭时,曹某甲对温建峰这样提议干的,温建峰表示同意,曹某甲给了我三次之后,把我撇开了,我在料场碰到温建峰,他说给我点料票,让我也去结,说他分三分之二,就这样我俩开始合作了,他给我有30多万元、三、四百张假票,我分了十万,温建峰分有二十万元,10万元我退了,王某让我退给王某,我在蒲山农行打到王某卡上10万元,我没有直接退给王某钱。经过曹某甲的手给我有六、七十张料票,大约8万元左右。我、温建峰合伙骗领料款有30万元左右,涉及料票三百六、七十张左右,通过王某退给王某10万元。

2、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

2006年秋季的一天下午,天下雨,老板让我们请项目部工作人员吃饭,认识了温建峰,互相留了手机号。大约过了十来天时间,温建峰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南阳,问我有空没有,有空到南阳给我说点事,我有时没有走开。又过了一个星期,我那天在家,温建峰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南阳盛德美附近,要和我见个面。我们于是就在盛德美旁边的小公园见的面,温建峰说他弄了一点假料票,让我去结算,结出来以后分成,我就同意了。温建峰说一张票他要700元,剩余的结多少都算我的,我也表示同意了。他第一次给我三张票,我把票给宋某某乐,他拿去结算的。我去找的宋某某,向他说明了事情,想让他帮忙结算,每张票给他100元,宋某某就同意了,他把料钱结算以后,扣除钱以后给我,我再把一部分钱给温建峰,流程就是这样。刚开始我们三个没有在一起说过这个事,后来我、温建峰、宋某某三人在一起吃了饭,这个事就算摊开了,以后就是温建峰给我料票,我再给宋某某,宋某某结款以后再按照我们三个人所说的比例分成,就这样一直干到2007年5月分左右,我们三个之间传递有五六十张料票,大约有6、7万元,这是经宋某某之手。另外在工程快结束之前,大约是2007年7、8月份,温建峰又给我两次料票,给的是石子,大约有五万多元不到六万,第二次是机制砂和石子,大约有6万多元不到7万,共计100多张,12万元左右,我都拿给工地上管票的小五了,是小五拿去结算的,这前后我给温建峰有8万多元钱,给宋某某有五、六千元钱。2007年8月份以后,小五给我打电话说给他的票有问题,现在被公司某出来了,让我给钱退回来,我赶紧和温建峰联系,让温建峰退钱,温建峰2007年10月底来南阳,在梅溪路北头给我2万元现金,随后又在我妻子张小平的商行存折上打了4万元,这之后我就没有见过温建峰了。我又凑了一部分钱,大约11万元,通过我姐夫王某退给小五了,小五没有把票给我,也没有给我写手续,温建峰怎么做假票的我不知道。我们一共得了19万元,我得了10万元左右,退了5万元,剩余的花了。我和温建峰刚开始把假票给宋某某,让他拿去结算,然后再给他好处费,宋某某肯定清楚这是假票,因为给他有好处费。后来我们三个人碰了头,在一起吃饭,说开了,大家都知道,刚开始我妻子不知道,后来出事了,我才给我妻子和我姐夫王某说,我对张小平她俩说我分了有十来万元。我退的12万元左右的料款,是我哥曹某乙找人结算的,也是我哥曹某乙退的款。我骗工程款是这样的:一条线是温建峰提供假料单,交给我,我再把假料单交给宋某某,宋某某再拿着料单去找料头,料头拿着料单到路桥公司某算,款到手后,料头赚个差价,料头把差价扣除后,把料款给宋某某,宋某某按100元每张票再扣,剩下的料款我和温建峰在平分。前期我一直和宋某某合作,后来宋某某和温建峰直接交易,把我甩了,但温建峰还给我提供假票,我就找到我哥曹某乙,再由曹某乙找人结算。他认识小五,也是一个料头,在给路桥公司某料,我哥说一张票给他百十元,他同意了。我哥不知道是假的,后来出了事退钱时才知道,小五给我哥结算出来有7万元左右。最后一次结算出来4万7、8千元,钱下午刚给我,夜里曹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小武说票有问题,赶紧把钱退了。第二天中午,我赶忙把4万多元交给了曹某乙,曹某乙退给了小屋,小五把假料单给我哥,我哥把料单给了我,我把假料单销毁了,是2007年10月退的,这钱退有二、三天,小五又找到我哥,要求退从前曹某乙经他手结算出来的钱,要7万,曹某乙没办法把我姐夫王某找去。我在一天下午把7万元送到我姐家,交给了我姐夫。以后我听我姐夫说钱退给了小五,还写有收条,通过曹某乙有六、七十张假票,十一万七、八千元,这些钱全都退了。和宋某某合作一共骗取八万多元钱,有六、七十张假票,宋某某从我手里回扣有7000多元,我得有3万元,温建峰得有4万多元,经曹某乙结算我得有5万多元,温建峰得有6万多元,我一共骗取料款11万七、八千元加个八万多,将近20万元,一共退了十一万七、八千元,其中我退五万多,温建峰退6万元。经我手一共骗取料款将近20万元,涉及料票二百五、六十张。

二、同案罪犯温建峰供述:

我是2006年11月到2007年10月在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工作,任材料员,负责收料、过磅、开票等。我在任材料员期间伪造虚假的票据,这是我在值班期间,那些白票,盖上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的材料专用章,拿到南阳市X路的“真彩”复印店制作的。制好后我把这些票交给宋某某、曹某甲他们,他们想办法找料头,由料头拿这些票到项目部结算,钱拿到手后他们二人给我打电话通知我,给我提成。我一共获利20万左右,我自己花了一部分,后公司某查我主动承认退了5万元。我一共造了五六百份假票,这些假票我都看过,如果票据号相同,内容也相同,那么肯定有一张是假的;如果票号相同,内容与电脑上不一样的肯定是假的;有的是我们电脑内根本不存在的,这也是假票。我在公司某辨认过,我造成公司某失一百多万元,大约2006年10月份或者11月份一天晚上,供应材料的料头们请项目部的人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认识了曹某甲,他不是料头,他是帮助料头做事的。在吃饭中间,我去食堂的卫生间,曹某甲也跟了过来,对我说以后就是朋友,让我们俩以后经常联系,还互相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大约过了一周某间,曹某甲打电话让我到南阳市里玩,我就过来了。在南航大厦附近的百草堂足疗店见的面,曹某甲对我说弄点假的料场入库单给他,他去找人结算,结算回来以后给我分成。我表示同意,2006年底我开始给曹某甲假票,他给我说是把票给了宋某某结算的。每张票曹某甲给我的数目不等,有的200元,有的300元。2006年冬天,我们三个人在新华商城对面的饭店里见的面,当时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吃饭的过程中屋去厕所,宋某某跟了过来,对我说,以后不要给曹某甲假票了,让我直接给他假票,宋某某说曹某甲把钱扣得多,如果我给他的话,他会给的比曹某甲的多一点。这事我没有给曹某甲说。2007年5月份我开始给宋某某假票的,在给宋某某假票之后,还给曹某甲假票,但给的相对少一些。宋某某怎么去结算的我不清楚。刚开始的时候,每张给我300多一点,比曹某甲给我的多一点,但后来给我的和曹某甲的一样多,我给宋某某的假票比曹某甲多一点,宋某某有三百四、五十张,给曹某甲有二百五、六十张,具体数字我没有统计,他俩总共给我有19万元左右,曹某甲给我7、8万元,宋某某给我11万元左右。公司某现假票后,宋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让我退钱,只说了这些,然后就联系不上了。曹某甲给我联系,让我退钱,我就退给曹某甲6万元,4万元打在曹某甲老婆张小平的账户上,2万元给他的现金。我除了给他俩假票,再没有给其他人,我不认识王某。

三、被害人陈某:

1、被害单位代表司某某陈某:

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公司某料员温建峰贪污款项合计143余万元。公司某2006年7月3日中标“河南省洛阳至南阳高速公路分水岭至南阳段某面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9月8日,公司某立了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任命丁某为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管理工作。项目部位于卧龙区X镇X村,11月份开始施工,温建峰就是这时到项目部任材料员。2008年3月初,公司某料科对料账目进行核查时,发现有假结算单据545份参与结算,公司某失有95万余元,另外有100多份单据公司某脑系统中不存在,涉及金额48万余元,怀疑是温建峰所为,两项合计143万余元,公司某发现假结算单据后,我对材料人员进行调查,召集材料员对结算单据上的笔迹进行辨认,并确认结算单据上的签名是否是自己所签,写明“是”或“否”。当时温建峰也对自己的笔迹进行了辨认,但没有承认假单据是他伪造的。2008年3月28日晚上,项目部的另外一个材料员刘某给我打电话说温建峰向他透露了自己的作案经过,说温建峰现在很后悔,想通过退赃、配合调查的手段,让公司某谅他,同时刘某把温建峰的手机号和QQ号给了我,我便与温建峰进行了短信聊天,他在短信中承认伪造大约500多张假结算单据,自己获赃款十四五万元,同伙有两个,一个姓宋,另一个跑了,具体名字他不说。后温建峰答应退赃15万元,并于2008年4月4日退赃5万元,打到了项目部的账户上。后温建峰说钱买期货赔了,没钱退了,我们也联系不上他了,公司某定报案。公司某温建峰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项目部的进料采用电脑网络进行管理,由电脑打印结算单据,具体是料车来到料场过磅后卸车除皮,材料员开出结算单据交给车主,车主交给料头,由料头汇总后到项目部结账。按正常的程序,每个料车只能打印出一张结算单据,如果再次打印,结算单据就会出现“补打”字样。

2、被害单位代表丁某陈某:

我是来公安机关报案的,我单位职工温建峰制造假结算单据蒙骗公司,侵占公司某产有140多万元。温建峰是2005年5月被我公司某用的。2006年11月份,温建峰到河南路桥集团岭南高速六标项目部担任材料员,负责过磅开票工作,直到2008年元月份项目完工。温建峰在2006年12月份到2007年11月份在南阳岭南高速六标施工期间利用电脑重复打印,任意修改材料结算单据内容及其他方式进行造假,制造假结算单据500多张,骗取公司某款140多万元。在2007年10月份后,项目部在票据清单与材料科对账中,陆续发现一些结算单出现重复结算。有些结算单在电脑中无法对账。另有一些票据与电脑中的票据不相符。发生此事后,我公司某此进行追查,发现系我单位职工温建峰所为。温建峰与2008年3月28日以手机短信方式承认是自己作案,并与材料科长司某某联系,以其赃款买期货赔钱为由,只退回5万元,其他赃款不退,并称是伙同他人作案。为挽回损失,我们特来报案。我公司某目部材料管理与项目部是分开的,项目部的进料是利用电脑网络进行管理,电脑打印票据材料结算单据。即是料车到料场后,先用电子过磅,后到料场卸车,再除车皮。由材料员开出材料结算单据交付车主。然后由车主或进材料的料头拿着结算单据到材料室汇总,由材料室把汇总后的材料单开出汇总后的单据,再有车主或料头到项目部财务科结算。汇总后的单据由负责材料的负责人签名及负责进料的副经理签名。财务科整理后我再签名付款,一般是半个月或一个月结算一次。项目部与公司某2007年7月份对账时发现有些单据对不上帐。因电脑系统每次只能出一张票不能重复出票。经过核对发现有重复出现的材料进料单据有547张另有一部分单据没有存根联,无法核对原始单。我们为此多支出材料贷款140多万元。温建峰在他老家重庆渝中区X街X号待岗,现在联系不上他,他有时关机有时打通电话他也不接。他在重庆使用的手机号码是x,公司某有专人找过他,怕惊动他逃跑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

我是项目部的会计,负责项目部财务账目及资金的管理。2006年11月份,温建峰到项目部工作的,岗位是材料员。材料员负责所购材料的过磅、质检和开票,原则上由三个人共同完成,依据电脑设计好的程序打印出来票据,一式两联,一联是存根,另一联给送料的司某。给司某的这联上写有单据号、过磅时间、材料规格、结算吨数以及送料的车号,最后由三个材料员分别签字。这个开出的票只对一次过磅,并且只有一个单据号,如果重打则会再票面上出现“补打”字样。今年4月14日,公司某务部说材料员温建峰退到账上5万元赃款,说这钱是温建峰伪造票据侵吞公司某钱的一部分。我才知道公司某调查温建峰所经手的这些票据,温建峰本人也承认造假,这些票据开给送料人以后,由送料人隔一段某间汇总后到项目部,找到材料负责人,有材料负责人手写出一式三份的汇总票,一联为存根,二联给送料人,三联附到料头送来的票上,送到公司某料科对账用。料头拿着第二联来项目部经过领导签字后,我就入账支付料款。我听司某某科长说温建峰造假的票上也有我们其他材料员的真实签字,那是因为材料员有偷懒现象,就是提前签好在空白的打印纸上,然后再打印。公司某前核算出来的假票有500多张,已经造成重支料款有100多万,具体以核算为准。公司某温建峰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2、证人李某证言:

我是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材料员,2007年3月至7月任材料负责人,负责材料票据的对票及核算。我们在任材料员的时候由于人手不够就会出现提前或者代替别人在空白的打印票纸上签字。这些票据开给送料人以后,由送料人隔一段某间汇总后到项目部,有材料负责人手写出一式三份的汇总票,一联为存根,二联给送料人,三联附到料头送来的票上,交到陈某处,由公司某料科对账用。料头拿着第二联来项目部找会计结算料款。材料员开出的每张料场入库单的单据号都是唯一的,不会出现重复的,如果票据号相同内容也相同,那么肯定有假的;如果票号相同,内容不同那么与电脑上不一样的肯定是假的。公司某前查出的417份重复的票据,这些重复的在签名,打印字体等方面与真的票据不同,我可以鉴别出来。经过公司某查和签名应该都是温建峰自己制假造出来的。你们出示的姓名为宋某某的人照片,照片上的这个人我见过,他是来送料的,他自己开车,其他情况不知道。

3、证人刘某证言:

我是2006年7月份到项目部工作的,参与筹建材料,一直到2006年8月份,之后我就没有直接参与材料工作,只是在人手不够的时候在材料入库单上签过字。我知道打票的流程,料车送来以后,由材料员在电脑上打印,上写有单据号、过磅时间、材料规格、结算吨数以及送料的车号,最后由三个材料员分别签字。材料员开出的每张料场入库单的单据号都是唯一的,不会出现重复的,如果票据号相同内容也相同,那么肯定有假的;如果票号相同,内容不同那么与电脑上不一样的肯定是假的。我把公司某查出来的票据辨认一下真假,并注明。温建峰是2006年11月份到项目部的,他任材料员。

4、证人周某、马某、李某、康某、郭某某人证言:

证言内容与李某、刘某的陈某基本一致,并对项目部查处的票据进行了辨认。

5、证人陈某证言:

我是2006年10月6日到岭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工作的,一直干到2008年5月份,我的工作就是负责项目部的料票的汇总,由项目部的材料负责人把料头的料票汇总以后,按料头分好类交到我这儿,然后我到公司某电脑储存的信息进行对票,核算入账。按照规定,料头在我对完票之后才能核算结账,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料头拿着材料负责人的给他的一联料单汇总票以后就可以直接到项目部会计处结算料款。这样就出现了问题,电脑内储存的数据都是正确的,如果票据号相同,内容也相同,那么肯定有一张是假的;如果票号相同,内容与电脑上不一样的肯定是假的;有的是我们电脑内根本不存在的,这也是假票。我们所以才对出假票,而假票的料款在这之前已经全部支付。每个料头所有的料票都在一起,里面有真有假,都能找出来相应的料头。现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把数据整理出来提供给你们。

6、证人马某、段某丁某言:

照片上的人我认识,他自称是高速公路的人员,说他们单位的打印机坏了,来我们店里制作入库单,他第一次来的时候是去年5、6月份,来店里纳的有盘和空白的印制好的材料入库单,他制好版以后我们按照他的要求改动上面的数字,最后打印出来,然后用复印机把打印出来的票据复印在温建峰准备好的空白入库单上,店里就我们夫妇俩,有时她在,有时我在。

7、证人王某证言:

2008年春天的一个下午,曹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弄点假票出事了,我赶紧到他开的饭店去,问后知道叫王某,是个料头,说曹某乙给他的料单是假的,他去商丘路桥公司某钱,公司某现是假的,不再给他支钱了,他手里的真料单也不给钱了,要求曹某乙赔偿7万元,曹某乙说是曹某甲给的假票。第二天下午,曹某甲给了我7万元,我给了王某,王某打有收条。这个7万元退了以后,王某问我是否认识宋某某,说宋某某整的假票多,已经退给他10万元了,还没有退完,让我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说已经退了10万元,王某说再拿18万元,随后宋某某把10万元打在我的农行卡上,我退给了王某,王某打有收条。

8、证人曹某乙证言:

2007年5月份,曹某甲给我说能不能结来料款,我说找人试试,随后曹某甲陆续给我送来料单,我同国王某到高速上结款,一张票出来,平均下来给我有六、七十元,王某吃了这个差价,从2007年5月份至7月份,持续有3、4个月的时间,一共诶我有四、五十本票,我大概得有3000-5000元的好处。最后一次曹某甲给我有十几张票,我把票卖给了王某,他是个下午收得票,给的钱,大约2、3万元,我把钱给了曹某甲,夜里王某打电话,要求退钱,我给曹某甲打电话,曹某甲第二天上午把钱交给了我,我给了王某,王某把料单给我,我又给了曹某甲。隔有四、五天的时间,王某又带人到饭店要求退钱,我给我的姐夫王某打了电话,随后我姐夫介入此事,我知道又退了钱,但退了多少我不知道,曹某甲一共给我死、五十张票,大约9万多元,知道是假票就是王某来退钱那次。

五、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文件检验所(2009)国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证实610份检材是复制伪造件。

六、书证

1、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公司某案材料

3、司某某和温建峰聊天的短息内容以及公证书

4、公司某章以及营业执照

5、贺金国书信

6、贺金国以蒋小红之名转款曹某甲之妻张小平的存款凭条

7、曹某乙、宋某某退赃书证

8、温建峰退赃情况说明

9、路桥公司某收到温建峰外其他退赃款的证明

10、温建峰判决书

11、宋某某抓获证明

12、宋某某所写悔过书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与同案犯温建峰相互勾结,利用温建峰在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南高速公路路面NO.6项目经理部任材料员,负责购进材料的过磅、开具“料场入库单”工作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案发后认罪、悔罪,并有积极退赃行为,故二被告人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曹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曹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杜帅

二O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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