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陆一,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芳,西飞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X号一百杉杉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3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永献m
二0一0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