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蔡某某,又名蔡某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湘杰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姚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