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飞华隆物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5月1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自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12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姚某借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