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职工。
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CB/(略)、出票日期为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票面金额为(略)元、出票人为河南安阳永兴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市水冶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获嘉县新兴炉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贺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