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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62元,由原告刘XX承担;财产保全某人民币2461元,由原告刘XX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刘某源

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蒙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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