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62元,由原告刘XX承担;财产保全某人民币2461元,由原告刘XX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刘某源
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蒙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