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其行为构不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