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常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桂彬,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建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15时55分许,被告柳某驾驶被告兆星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湘x号水泥罐车沿S103线由永安往长沙方向行驶至黄花机场口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罐车右侧护栏与同向靠右行驶的原告宋某某驾驶牌号为湘x号两轮摩托车邮箱左侧相挂,造成原告宋某某及行人许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宋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救,经门诊、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手术。2008年6月17日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许某某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因柳某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事故,确定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6月14日宋某某经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假肢费用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宋某某需假肢装配和维修保养费用为x元”。2008年10月25日宋某某的伤经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毁损伤并右大腿截肢术后,以上伤构成5级伤残。后期康复需行超声波、紫外线、直流电槽浴、蜡疗、功能训练、神经生长因子等治疗,治疗费用约需贰万元。休息治疗期限为6个月”。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已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x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相关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后期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2007年12月15日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为湘x号水泥罐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责任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28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7日止。

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又主动给付宋某某各项损失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42元,由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除已付x元外,还应给付原告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该款在2009年4月1日前给付完毕;

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2009年4月1日前向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x元;

三、原告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由被告湖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

审判员付建安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