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系周某某之妹失。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庭外调解,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了协议。2009年7月20日,原告戴某某以其与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经法庭主持庭外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表示其与被告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诉作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已达成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审判长欧阳茜
人民陪审员文德和
人民陪审员邓陈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志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