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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系周某某之妹失。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庭外调解,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了协议。2009年7月20日,原告戴某某以其与被告武冈市锰业有限公司经法庭主持庭外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表示其与被告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诉作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已达成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审判长欧阳茜

人民陪审员文德和

人民陪审员邓陈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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