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有了小孩,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为琐事曾发生矛盾,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2、婚生女孩孙某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不要求孙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3、现有家俱一套归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松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