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有了小孩,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为琐事曾发生矛盾,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

2、婚生女孩孙某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不要求孙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3、现有家俱一套归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松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某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