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1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周口前进街开办一家名为“王某某西医卫生室”,违法为附近患者治疗各种疾病,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08年8月和2009年6月周口市卫生局先后两次对王某某诊所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但王某某拒不执行行政处罚,依旧照常为患者治疗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孙X、刘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书,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