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2006年5月至2010年7月任高邑乡副乡长,2010年8月至捕前任马谷田镇副镇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邢某某利用主管高邑乡水库移民工作的便利,截留两半截庄X户移民优抚款存折,截留胡里冲村X户移民优抚款存折,在泌阳县花园邮政储蓄所先后共取出存款x元,除x.8元用于公务支出外,余款9490.2元被其占有自用。案发后,邢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某亦没有异议,并有书证邢某某职务证明、移民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说明、邢某某取款凭单、泌阳县政府[2006]X号文件、罚没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证人马某某、张某乙、刘某丙、李某丁、刘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张某辛、王某壬、程某某、张某癸、樊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经手的国家专项扶持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邢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但除公诉机关当庭认可的x.8元涉公支出应从指控的x元中扣除外,另有1380元差旅费、1671元车费、购买宣传设备1400元,共计4451元因公支出公诉机关没有调查核实,不能排除已由邢某某垫支,故该4451元亦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公诉机关关于邢某某犯受贿罪的指控,经查,邢某某利用了其与县移民办有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58名符合国家移民政策,但仅因申报材料不齐被县移民办退回的水库移民对象办理了水库移民待遇。对此,邢某某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亦没有为58名水库移民谋求不正当利益,邢某某的该行为不符合按受贿罪论处的法律规定,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应扣除部分邢某某因公支出的费用及邢某某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邢某某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且已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邢某某违法所得9490.2元(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某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田永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