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孙某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濮阳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院职工。
上诉人孙某某、濮阳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5)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