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3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男,48岁。
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莫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民初字第915-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依法应由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管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已经作出了(2012)常中法交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令武陵区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级法院依法有权将案件指令下级法院管辖,武陵区法院根据中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姚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