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4月28日以和被告吴某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和被告吴某达成和好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