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三农个贷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献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湘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春辉、人民陪审员丁春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甜彦担任记录工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许某某和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献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诉称,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尚结欠贷款x.2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并由原告行使抵押资产优先受偿权。
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并非是不愿意还,而是因实际困难无力偿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以其机械设备为其借款进行了抵押的事实。
5、抵押物登记证,拟证明被告以其机械设备对借款进行了抵押登记的事实。
6、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对到期债务主张了权利的事实。
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如果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提出异议,否则,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通过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经本院复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通过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本院认证,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查明本案如下案情事实: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3年12月29日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利率为年利率6.903%,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9日,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对上述借款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订立后,原告依《借款合同》支付给被告贷款人民币x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计算到2009年3月20日止,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x.33元及利息x.53元。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所欠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并行使抵押资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3月19日经被告签收的催收通知书,证明其主张了权利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x.23元和利息x.53元及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本金x.23元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903%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对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所抵押的机械设备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湘潭市残联福利实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尹春辉
人民陪审员丁春根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