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8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经同村村民董X朝介绍,在其家门口以3500元钱的价格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兰色建设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经查,该车为2010年6月19日杨X伟被盗的车辆。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三轮车价值72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杨X伟、王X太、李X娥的证言,汝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