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又名杨X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杨某乙(又名杨X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鲁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的(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给原审被告杨某乙,属于未生效判决,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2010)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0)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1)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由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具有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杨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作为被告杨某甲洲的一般代理人的杨某甲应代杨某甲洲签收民事判决书,杨某甲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原审法院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杨某甲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对杨某甲洲本人的送达。故本院(2010)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为(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原审被告杨某乙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申诉审查程序。
审判长华俊峰
审判员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胡溟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