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X。因本案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于X与刘X、汪X有等人在本市X路X号内赌博,被派出所民警现行查获。当民警口头传唤于X、刘X、汪X有等人上警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于X不予配合,用手掰民警孙X的手指、抓民警倪X的头发、用头撞击民警孙X的胸部,致使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孙X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同时,被告人于X的行为还造成附近40多名群众围观。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倪X、孙X的陈述、证人刘X、汪X、孙X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及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于X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