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书记员郭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