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纷鲋迕厍嘞蚨抡搴槾X西路X号。
被告:江某某,女,1948年10月1鋈海搴。纷鲋迕厍嘞蚨抡搴槾X西路X号。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丙,女,1971年10月鋈海搴。纷鲋迕厍嘞蚨抡搴槾X西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黄某乙、江某某、张某、黄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