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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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高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老X,男,汉,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12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循规(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4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和平南桥附近,口头同被害人张某达成生猪供货协议,由张某在新乡市发货至江苏省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交由被告人郑某某销售。2009年10月21日、22日、23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在将被害人张某的3车价值x元的生猪低价销售后,携款逃匿。

2009年8月25日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河南省辉县市孟电花园与被害人任某某口头达成生猪供货协议,由被害人任某某在新乡市发货至江苏省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交由被告人郑某某销售。2009年10月22日、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将被害人任某某的价值x元的3车生猪低价销售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追回赃款x元和价值x元的汽车2辆,发还被害人张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侯××、赵××证言,书证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的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郑某某之所以没有及时还生猪款,是因为以前做生意赔了;2、公安机关对郑某某的车辆处理违法,车辆评估价格过低;3、本案任某丽的生猪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即使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也属单位犯罪。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属于从犯;3、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5、对价格鉴定的价值有异议,评估贬值率过大。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和平南桥附近,口头同被害人张某达成生猪供货协议,由张某在新乡市发货至江苏省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交由被告人郑某某销售。2009年10月21日、22日、23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在将被害人张某的3车价值x元的生猪低价销售后,携款逃匿。

2009年8月25日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河南省辉县市孟电花园与被害人任某某口头达成生猪供货协议,由被害人任某某在新乡市发货至江苏省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交由被告人郑某某销售。2009年10月22日、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将被害人任某某的价值x元的3车生猪低价销售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追回赃款x元和价值x元的汽车2辆,发还被害人张某。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家属退出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二人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书证刘冠兰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10月23日在张某的安排下,他和姚和玉在新乡地区装了一车生猪运送到江苏省江都市生猪交易市场。在他们到之前已经有一辆车因猪款问题等了一天,那辆车的车主叫许跟喜。郑某某不给张某汇款,其受到损失。

3、书证被害人任某某的控告材料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其两车生猪总计价值x元的事实。

4、书证许双印(豫x车主)证明材料证实他于2009年10月22日从新乡运生猪100头,总价值x元,送于江都市生猪交易市场。10月23日送到后多次催郑某某汇款,郑某某手中有钱却不给汇款,还将生猪低于市场价贱卖的事实。

5、书证江都市交巡警大队仙女庙中队情况说明及车辆扣押登记表证实2009年10月25日20:20分左右,高某某和李×冬驾驶豫x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江都市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扣押,当晚21:10分被放行的事实。

6、书证江都市雨辰禽畜交易市场证明书及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和高某镶二人于2009年7月到江都市雨辰禽畜交易市场,8月底开始和该市场正式做生猪交易。2009年10月25日结算完最后一车猪款离开该市场后,一直未回来过。该市场未拖欠过郑某某猪款的事实。

7、书证郑×证明证实郑某某于2009年6月在江都市X镇X村郑某租住,于2009年10月25日离开,至今未归。

8、书证高某镶的亲笔书信一份证实高某镶自称要和郑某某分手并将银行卡等财物私自带走的事实。

9、书证领条及退款证明证实2010年6月24日张某从公安机关领取车牌号京x黑色奥迪车一辆及追回的赃款x元。2010年5月20日赵××退出赃款x元、京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以及银行卡一张(卡号为x,卡上剩余款2万元)的情况。

10、书证江都市雨辰交易市场与郑某某、高某某生猪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郑某某、高某某二人与江都市雨辰交易市场进行生猪买卖的详细情况。

11、书证尉氏新亮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注册成立的新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成立的详细情况。

12、书证欠条一份证实郑某某于2009年10月24日打欠条欠张某x元猪款的事实。

13、书证高某某汇给戚××8.5万元的银行凭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10月26日往被告人郑某某亲戚戚××的银行卡上汇款的事实。

14、书证郑某某使用侯××银行卡存款的银行凭证及“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帐户交易明细材料证实郑某某冒用侯××银行卡进行交易的事实。

15、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的涉案赃物奥迪A6轿车一辆评估价值为x元,桑塔纳轿车评估价值为x元,两辆车总价值x元。

16、太康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时从其身上扣押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

17、证人李×证言证实他和郑某某的女朋友高某镶一起去的江都市。他平时的具体工作是在生猪市场帮忙一起卖猪,和高某镶一起汇款,没有开过工资。2009年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他和郑某某去江都市区的一农业银行,郑某某存了有16万左右。这16万元是郑某某从江都生猪市场要的猪款,当时要过猪款一直在郑某某的汽车上放着。

18、证人侯××证言证实2009年3月至5、6月份期间他给郑某某打过工,那时候郑某某刚成立新亮商贸公司,他干了三个月,到2009年5、6月份就不干了。他还证实,其给过郑某某一张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但当时卡中没有钱。经本人辨认,关于该张银行卡的所有交易记录均不是他本人签的。

19、证人赵××证言证实他名下的京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京x奥迪A6一辆都不是他买的车,是他表兄弟郑某某买的车,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本田雅阁是他借郑某某的钱,算是他买的。当时郑某某买过奥迪车后,让他签一份奥迪车租赁协议,协议中说租郑某某的京x号奥迪车,租的过程中发生任某事情和郑某某都没有任某关系,这份协议就是假的。

20、证人郑××证言证实郑某某是她亲弟弟,戚××是她姐家的孩子,她用戚××的身份证办理的卡号为x的农行卡,只是为了用钱方便。2009年使用过这张银行卡两次,后来郑某某还她钱的时候,她让郑某某往这张卡上汇钱了。一次8.5万元,还有一次5万元,戚××本人没有使用过这张银行卡,偶尔戚××替她取过钱。

21、证人戚××证言证实郑某某是她舅舅,2006年郑××用她的身份证办理过卡号为x的农行卡,这张卡郑××使用,她不知道2009年10月26日、27日卡里存入钱的事情。

22、证人林××证言及证明一份证实他和郑某某于2009年8、9月份开始有业务往来,起初双方均通过雨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后来他们开始直接金钱交易,截止到郑某某和高某某从江都市跑的时候,他还欠郑某某生猪款x元的事实。

23、证人孙××证言证实他和郑某某是因为2008年的时候郑某某欠别人生猪款不给的民事案件转到尉氏县法院执行庭才认识的。2009年2月份,郑某某给他说想办个公司,主营牲畜购销,他找到尉氏县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马柳国,帮助郑某某登记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郑某某被抓住后,才知道郑某某诈骗别人猪款的事情。

24、证人李××、申××、张××证言均证实2009年10月份张某在他们那收购生猪的具体情况。

25、证人平××证言证实他是任某某的妹夫,从2008年8月份起一直帮助任某某打理生意。和郑某某做生意拉的前三车生猪都是他跟的车,把猪送到江都市雨辰禽畜交易市场。2009年10月22日、24日任某某又给郑某某发了两车生猪,第一车132头、第二车130头。X号上午电话催郑某某汇款,郑某某只是口头答应,但迟迟未汇款。X号早上,他来到江都市禽畜交易市场,碰到了张某,这才知道被骗了。

26、证人王××、黄××证言证实二人均为任某某开大货车运送生猪。2009年10月22日、24日二人各拉了一车生猪运到江都市一个生猪交易市场,这两车生猪都是由一个姓郑某接收了,当场没有结算货款,只支付了运费。

27、证人陈××证言证实郑某某在雨辰交易市场从事生猪销售生意,和郑某某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女的叫高某镶,郑某某和高某镶是夫妻关系,他们二人在2009年10月25日中午在其市场领取最后一笔生猪款后就离开了。10月23日至25日都是高某镶取的款,X号中午高某镶取了13万多,到25日郑某某还有2.114万元的猪款没领取。10月23日至25日高某镶和郑某某一共从其单位取走大约45万元。至于他们一共收了多少生猪、收谁的猪,他不清楚。

28、证人郑×、万×证言证实郑某某、高某镶在江都市从2009年6月份起租赁其房屋,2009年10月25日早上离开租住处。他们是在10月25日中午知道郑某某、高某镶取走客户猪款后离开交易市场的。郑某某和高某镶表面上看是夫妻关系。

29、证人刘××证言证实郑某某有一个黑色箱子在其单位存放,箱子里有郑某某、高某镶二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还有两枚印章,一枚是“尉氏县新亮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是“尉氏县新亮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本收据。

30、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09年8月25日郑某某、高某建找到他,双方协商好由他给郑某某、高某某往江苏省江都市生猪市场供应生猪。他从新乡陆续往江都发了20多车生猪,10月21日、22日、23日连续发了三车生猪,司机刘冠兰、许双印多次找郑某某要钱,郑某某以生猪交易市场没有结算完猪款为由,给司机打了欠生猪款x元的欠条,并加盖了尉氏新亮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后经了解,郑某某他们把这三车猪以低于市场价每斤0.5元的价格卖掉,而且所有欠款都被郑某某和高某镶领走了。他方才知道被骗了。

3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经过王丽华介绍认识了郑某某,郑某某说他在江都市雨辰交易市场做生猪生意,如果给他供应生猪,他卖掉后会直接将货款给她,最迟第二天就可以支付猪款。刚开始郑某某一直按时付款,到了2009年10月22日、24日连续给他发了三车生猪(262头生猪),郑某某一直未付货款,打电话关机,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未付款的生猪共计价值x元。

3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某给他在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供应几十车生猪,后累计欠张某40多万元货款未付。2009年10月24日,他又收了辉县任某丽的一车生猪,同样未支付货款。

3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和郑某某在一起时是恋爱关系。2009年8月份,郑某某带她一起找货源,在新乡结识了张某,和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给他们向扬州江都雨辰市场供应生猪,和张某做了几次生猪交易后,郑某某把2009年10月21日、22日、23日张某的三车生猪(价值40多万)卖后,不给张某直接跑了。另外还欠新乡任某丽的两车生猪款约30万,一共70万。大概10天后郑某某来郑某带她去北京买汽车,找一个叫赵××的,买了一辆本田雅阁;一辆奥迪,用赵××的身份,这两辆车郑某某共拿出约30多万。高某某还证实郑某某事后为了让她承担一切责任,给了她5万元钱,并让她留下一张纸条后躲起来,但纸条上的内容不是真实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高某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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