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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41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自任镇平县X镇殡改办主任以来,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以罚款代替火化,违法收取费用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身份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乱收费,致使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任镇平县X镇殡改办主任以来,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以罚款代替火化,违法收取费用x元。

2010年8月20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马某某询问时,马某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乱收费,致使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客观真实,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能够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没收镇平县X镇殡改办违法所得x元,上缴国库(已交纳x元)。(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国跃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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