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某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叶某,男,现年33岁,汉族,临湘市人,临湘市电信局职工,住(略)。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叶某庭外还款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