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铭,北京市合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
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市吴栾赵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勤,北京市吴栾赵阎(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以下简称三联书店)、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樊某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樊某、邓旭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铭、袁某,被告三联书店委托代理人阎军、梁勤,被告王府井书店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原告为《一氓题跋》(1981年1月出版)、《高尔基政论杂文集》(1982年12月出版)、《傅译传记五种》(1983年11月出版)、《伤残的树》(1983年5月出版)、《无鸟的夏天》(1984年3月出版)五本图书装帧设计作品的作者。前述五本图书由被告三联书店出版。2003年12月被告三联书店出版《叶某书衣自选集》(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作者范用。书中收录了原告所创作的五本图书的装帧设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就前述装帧设计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在前述五本图书中均明确标明原告为装帧设计作者。范用在前述五本图书出版时任被告三联书店的总经理,被告三联书店知悉前述五幅装帧设计作品为原告所创作,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涉案图书通过被告王府井书店等各大书店及当当网、卓越网进行销售。故起诉要求:1、被告三联书店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书,销毁库存图书;被告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并销毁库存图书;2、被告三联书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被告三联书店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该书店网站、卓越网、当当网主页的显著位置刊登一周致歉声明,在《三联生活周刊》上登载该声明;4、被告三联书店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5、被告三联书店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联书店辩称:在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装帧设计作品的规定。原告退休前是人民出版社的美术编辑,三联书店自1951年并入人民出版社,1986年从该社分出。在此期间,仍以三联书店的名义出版图书。本案所涉及的五本图书就是在这段期间出版的图书。这五本书的装帧设计是三联书店根据出版计划以及对图书的具体策划主持创作的,而非原告自发创作。其表达方式和创作思想体现了三联书店的意志,尤其是当时作为主管领导的范用先生依据审查规则执行审批、定稿职责。同时,五本图书装帧设计的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三联书店应当是五本图书装帧设计的作者。五本图书的出版时间在1981年1月至1984年3月之间,当时著作权法尚未实施。图书上标注的封面设计者姓名实际是责任美术编辑的姓名,该署名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署名。范用先生实际是五本图书的封面设计者,原告只是按照范用先生的设计绘制图稿。范用先生之所以没有在图书版权页以封面设计者署名,原因在于范用先生作为当时出版社的领导要对图书进行整体审查,为避免自己设计封面、自己审批之嫌,范用先生不同意标明其为封面设计者,故在图书上仅标注了绘制封面的美术编辑的姓名。范用先生作为五本图书封面的实际设计者,有权在其著作中将该封面作为设计案例进行使用、评析,范用先生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综上,被告三联书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府井书店辩称: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经审理查明:1951年8月,三联书店与人民出版社合并。1986年1月,三联书店自人民出版社分出。在合并期间,三联书店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图书。1960年4月,范用任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辑,1985年12月离休。在此期间,范用主管三联书店编辑部的业务工作并领导美术编辑室的图书装帧设计工作。美术编辑室的成员有张慈中、郭振华、马少展、宁成春、钱某某、尹凤阁、苏彦斌、肖辉等。范用系著名出版家,对图书的装帧艺术具有很高的造诣,多次参与封面设计及相关的装帧设计工作。作为美术编辑室的业务领导,范用经常根据图书文稿的内容、性质、时代背景作出具体设计指示,或由其直接设计,画出草图,交给美术编辑室的美术编辑进行绘制。图书装帧设计及审核流程为:人民出版社开具发稿单,美术编辑将图稿绘制完成后,将两种以上设计稿件报送美术编辑室主任、图书文字编辑、文字编辑室主任审核,之后报主管美术编辑室的总编辑范用审核。在前述的审核中,相应的审核者会根据图书的性质、内容、作者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设计思路,美术编辑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由总编辑范用确定最终采用稿件交付出版。
1981年1月,三联书店出版图书《一氓题跋》。在该书的发稿单上注明“开本装帧为大长32开精装本”。1984年1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该书的装帧设计情况如下:开本为标准32开;装订方式为左开口、精装(硬);环衬为白色、无字;扉页为红色线框内印有书名及出版社名称;护封面为全护封,白底色,以书籍作者李一氓的9枚印章排为3列作底纹,配有作者自署的“一氓题跋”书名;内封封面为暖灰色布面;书脊为布裱硬纸壳,书名烫白。在该书的版权页标明“封面设计:钱某某”。在范用所撰《衡宇相望成梦忆——怀念一氓先生》一文中(该文章收录于2003年出版的《泥土脚印》一书),阐述了范用与李一氓多年的交往经过,并提到“那时李老住在艺华胡同……与我家相距只有几个门牌号,衡宇相望”、“我还请求李老将文章、题跋编集交三联书店出版,先后印了两集:《一氓题跋》和《存在集》。李老去世后,又印了一本《存在集续编》。这三本书由我设计版式,正文用四号仿宋体竖排,行距疏朗,比较悦目。封面亦由我(叶某)设计,用李老的印章组成。是我比较满意的经手出版的书”。1998年8月,三联出版社出版《存在集续编》,该书的封面以李一氓的9枚印章横排为3列作为底纹,在该书上注明“封面设计叶某”。
1982年12月,三联书店出版图书《高尔基政论杂文集》,在该书的发稿单上注明“开本装帧为小32开精(装),照《夏衍杂文集》版式”。1982年12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该书的装帧设计情况如下:开本为标准32开;装订形式为精装(硬);环衬为白色、无字,扉页线框内为书名、出版社名称、译者姓名,并配有外国漫画家所绘画像;护封面为全护封,两个长方色块相压,书名横跨两色块,采用桔红色、翻银白图像,底色为银色覆盖桔红色做底色,护封面印有外国画家所绘的高尔基画像及书名,护封书脊印有书名及高尔基的俄文签名;内封封面为棕色,有皮革质感压印凹凸格纹,中间为美术字M,内封书脊为黑色布脊,书名烫银。在该书的版权页标明“封扉设计:钱某某”。
1983年5月,三联书店出版图书《伤残的树》(韩素音自传丛书之一),在该书的发稿单上注明“开本装帧为小长32开”。1983年5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该书的装帧设计情况如下:开本为瘦长开本;装订形式为精装(硬);环衬为白色、无字;扉页为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称加黑色线框;护封面为全护封,柠檬黄某框、白底,封面上印有韩素音自传、书名,下方为英国城市素描画像;内封封面为蓝色,书脊印有韩素音自传、书名。在该书版权页标明“责任编辑:朱志焱;封面画、封面设计:钱某某”。
1983年11月,三联书店出版图书《傅译传记五种》,在该书的发稿单上注明“开本装帧为32开精装”、“正题为傅译传记五种,封面署名为傅雷(只印在护封书脊上)”、“开本、版式同《夏衍杂文随笔集》”。1983年11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该书的装帧设计情况如下:开本为标准32开;装订形式为精装(硬);环衬为黄某、无字;扉页为文字(书名、译者名、出版社名)及各国文学家画像的插图,该插图为庞薰9t绘制;护封面为全护封,底纹为手绘勾线,封面印有钱某书撰写的该书的中文书名、傅雷的署名,并印有该书所涉及翻译图书的外文书名;封面底色为墨绿色,加烫金羽毛艺术画;书脊为布装,书名烫金。在该书的版权页标明“封面题字钱某书”、“扉页画庞薰9t”、“封扉设计:钱某某”。
1984年3月,三联书店出版图书《无鸟的夏天》(韩素音自传丛书之一),该书(1984年3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的装帧设计情况如下:开本为瘦长开本;装订形式为精装(硬);环衬为白色、无字;扉页为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称加黑色线框;护封面为全护封,桔红色边框、白底,封面上印有韩素音自传、书名(蓝色),下方为重庆山城素描画像;内封封面为浅蓝色,红色书脊上印有韩素音自传、书名。在该书版权页标明“责任编辑:朱志焱;封面画、封面设计:钱某某”。
在前述图书中,《伤残的树》、《无鸟的夏天》与三联书店1978年10月出版的图书《我热爱中国》系同一系列丛书,《我热爱中国》的装帧设计除封面边框为蓝色、封面为人物素描画像外,三本书其他装帧设计部分均相同。《我热爱中国》的封面,在1979年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览中,荣获二等奖,该证书注明封面设计者为马少展。该书封面系范用设计草图后交马少展、宁成春绘制的,封面设计中未署范用的姓名。
原告创作的书籍艺术作品曾多次获奖,其中《韩素音自传丛书》在1986年荣获第三届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览封面设计三等奖。
2007年,范用与三联书店就涉案图书签订《出版协议》。2007年2月,三联书店出版涉案图书,印数8000册,定价39元。该书作者范用,范用笔名叶某。在该书的自序中有如下表述:“我每拿到一本新书,先欣赏封面。看设计新颖的封面,是一种享受,我称之为‘第一享受’”、“于是我也学着画封面。并非任务,下了班一个人找乐偷着画。一次,出版社黄(洛峰)经理看到了,称赞了几句,我非常开心。以后,有的封面居然叫我设计了”、“记得我设计的第一个封面是《抗战小学教育》(1938年)”、“我是1949年到北京来的。5月上海解放。8月就调我到北京。1951年成立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并入人民出版社,保留店名,有一个编辑部。我提出分管三联书店编辑部。我还分管人民出版社的美术组,他们设计了封面,让我审批,有时不满意,反复几次,书等着印,于是我就自己动手设计。可是我自己设计的封面,不能自己审批发稿单,就请美术组的同志署名,或署两个人的名字。因为是业余做的,后来我就署名‘叶某’”、“设计封面,是做自己觉得很愉快的事情,其实并不轻松。设计一个封面,得琢磨好几天,还要找书稿来看。不看书稿,是设计不好封面的”、“此外,书籍要整体设计,不仅封面,包括护封、扉页、书脊、底封乃至版式、标题、尾花,都要通盘考虑”、“印在这本书里的,是我设计的一部分封面、扉页和版式。敝帚自珍,诚恳希望得到方家和读者的指教”。在该书的第22页至第25页,有图书《高尔基政论杂文集》的文字介绍及图书护封、内封、书脊、扉页的照片,在文字介绍部分写明“这个封面的设计,现在看来有点儿构成特点。两个长方块相压,书名横跨两色块,反白高尔基线描画及书脊书名,书脊俄文用黑,占了主要位置。简到不能再简,连出版者署名、译者署名都不要,看上去却不单调”。在该书的第26页有图书《一氓题跋》护封、内封、书脊的照片,文字介绍部分写明“范用设计的李一氓的另一本书封面”。在该书第172页至第175页,有图书《傅译传记五种》的文字介绍及图书护封、书脊、扉页、版权页、文字内容的照片,在文字介绍部分写明“设计这种内容的封面,实在想不出好办法时,就用铅笔画一些线条做底,再压上浅淡的英文和傅雷的手书签名,这些其实是作为图案,书名用黑色。这本书的封面,看上去既西方,又中国”。在该书第190页至第193页有图书《无鸟的夏天》的文字介绍及护封、书脊、内封、扉页、文字内容的照片,在第190页有图书《伤残的树》护封封面的照片,在文字介绍部分写明“自传共三本,另外两本是《伤残的树》(我的父母和童年),1983年5月第一版;《凋零的花朵》(1928-1938),1982年8月第一版。三本书封面都用了钢笔画,白底,彩框,排有颜色的书名。当时出版了一套与中国有关的外国友人写的回忆录,都用了这种设计风格”。在该书第194页有图书《我热爱中国》的照片及文字介绍,在文字介绍部分写明“这本书出得比较早,是这类书中较早的一本,以后的都沿用了这种设计风格。封面上的斯诺像,是人民出版社的美编马少展让宁成春画的。这一封面曾获奖”。在该书的附录部分,收有以下内容:1、美术编辑宁成春的文章《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位长者》,文章中写道:“范老退休之前,我一直在他领导下工作。他很关心我,是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位长者。我的书装设计的基本风格和理念都是在他的指导下形成的。我们的设计审批是三审制,最后一审是范用同志。凡是他策划或者他喜欢的书稿,设计方案总是很难通过。打倒‘四人帮’之后,人民出版社要出版一套外贸知识的丛书,记得董秀玉是责任编辑。当时设计方案都是要画成印刷成品的效果。我画了几个方案,‘小董’觉得不错,可范老不通过。又画了十几个,总共二十余个方案,最终他才选中一个。当时我想,不管画多少个,都是一种尝试,都是自己的积累。所以每个方案我都认真对待。有时候我画的方案总是通不过,又急着开印,范老就笑眯眯地,哼着小曲走来,一只手拿着小纸片,纸片上用软的粗铅笔画着他思考的方案,一只手搭在我的肩膀上说:‘试着这样画一个’,‘把这个(图)改一下’……他并不明确告知怎么改,我只能去揣摩他的意思”……“三联书店出版的斯诺的《我热爱中国》,封面是交给美编组长马少展制作的。范老提供了一张斯诺照片的印刷品,组长让我根据照片画了一幅速写。记得是用咖啡色炭精棒画在布纹纸上的。我感觉这个设计方案肯定是范老授意的,后来证明的确如此……当时范老不让署他的名字,版权页上设计者的署名是‘马少展’,而且范老至今以为速写像是马少展画的。其实,那个年代大家并不在意署名,认为署名只是一种责任,没有什么‘利’,也不在乎‘名’。即使获了奖也没人在乎是谁的”。2、张慈中的文章《爱书、爱封面设计的痴情人——范用》,文章中写道:“范用爱书,也爱书的封面设计……凡是遇到一本好书,他就随身带着它,一见到熟人,就情不自禁地掏出来,对人说:‘这是一本好书,看,封面设计多好啊’……范用对书、对书的封面设计有如此爱恨分明的感情,令我敬佩……我和范用在抗日战争时期就辍学,没有机会接受中高等教育。做学徒,做练习生,在社会上拼搏磨练,在泥泞的道路上向着自己希望的目标,艰难地一步一步向前走,向前跑,向前奔,不甘心由于没有受过好的教育而落后于别人。范用从30年代起半个多世纪,在封面设计工作上付出了辛勤的工作,做出了独特的贡献,60年代其又在出版社领导岗位上对编辑、设计、出版工作倾注了极大心血,成就显著,是当代出版界公认的走在前端的一位出版大家”。3、晓岚的文章《减法的艺术》,文章中写到:“留意过早些年三联版图书的人都会记得它们朴素而优雅的装帧风格,也多半会注意到叶某这个名字。他,就是闻名京城读书界的‘范老板’——三联书店前任总经理范用先生。范用先生并不是专业的‘装帧艺术家’,他只是自幼喜欢读书、画画、跑印刷所、调颜色。1938年进读书生活出版社当练习生,设计的第一个封面被采用,几十年就这么一直做下来。三联书店80年代以来出版的大量图书装帧设计都出自他手,或者由他构思,美编再去制稿。比如‘学术文库’、‘文化生活译丛’、‘新知文库’、‘读书文丛’‘外国漫画家丛刊’等多套丛书……巴金先生称赞他设计的《随想录》‘用辉煌的灯火把这本历尽艰难的小书引导到文明的市场中去’……多年的经验使范用先生对装帧的看法变得简明而精粹,一是要倡导多样化的风格,二是要量体裁衣。他特别强调美术编辑要读懂书的内容,把握书的性格,这是设计的前提。范用热爱简洁、大方、韵味深远的设计,他力避繁复,深知‘减法’之妙”。
2010年7月、8月,原告自王府井书店、北京三联韬奋图书中心、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得4本涉案图书,支出购书款146.3元。被告王府井书店进货渠道合法。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略)费3万元,并提交了(略)费发票。
庭审中,证人张惠卿、马少展、宁成春出庭作证,表示《一氓题跋》的装帧系范用设计,其基于邻居关系向李一氓要来题字,并由李一氓将印章盖在纸上交到三联出版社;《傅译传记五种》的封面系范用用铅笔勾线绘制草图后交给美术编辑进行设计;《我热爱中国》的装帧系范用设计后交马少展、宁成春绘制,《无鸟的夏天》、《伤残的树》沿用了《我热爱中国》的设计风格;《高尔基政论杂文集》的装帧系范用设计,范用自俄文书籍中找到高尔基的签字及肖像画交给美术编辑进行设计。原告对前述证人证言存在异议,认为证人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证言内容不具有关联性,证人没有参与创作,提供思路、帮助不能代替创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图书《一氓题跋》、《傅译传记五种》、《伤残的树》、《无鸟的夏天》、《高尔基杂文集》、《叶某书衣自选集》、获奖证书、购书发票、(略)费发票,被告三联书店提交的图书《我热爱中国》、文章《衡宇相望成梦忆——怀念一氓先生》、《范老板》、《未曾谋面的范用先生》、《爱书、爱封面设计的痴情人——范用》、《减法的艺术》、人民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人民出版社发稿单、出版协议、证人证言,被告王府井书店提交的进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五本图书出版期间,范用时任三联书店的总经理、人民出版社的副总编辑,主管三联书店编辑部的业务工作并领导美术编辑室的图书装帧设计工作,并兼做一些封面设计,他追求简洁、大方、韵味深远的设计风格。这种设计风格,影响了当时三联书店出版的图书。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五本图书的装帧设计,范用付出一定的劳动。如在《无鸟的夏天》、《伤残的树》中,其装帧设计沿袭了《我热爱中国》一书,除了封面所绘的素描作品及边框颜色不同外,其他方面均与《我热爱中国》一书相同。而《我热爱中国》一书的装帧正是范用设计的。在《一氓题跋》一书中,李一氓基于与范用多年的交往,将书稿、盖好印章的纸张交给了范用,范用又安排美术编辑进行了设计。在《高尔基政论杂文集》及《傅译传记五种》中,范用均提供了相关的设计方案。基于此,范用实际上参与了图书的装帧设计。在涉案图书中,谈到范用参与了前述五本图书的设计工作,其行为并无不当。
装帧设计是指开本、书脊、护封、装订形式等印刷物的外观设计。原告主张五本图书的装帧设计权利,该权利是否归属原告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在原告主张权利的五本图书中,写明封面设计或封扉设计为原告。但原告是否享有五本图书装帧设计的权利,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综合分析。在五本图书出版期间,三联书店隶属于人民出版社,对于图书的装帧设计是这样的审批流程:人民出版社开具发稿单,在发稿单上确定书名、署名、开本装订情况以及精装还是简装的情况。对于一本书的投入,实际上是由出版社决定的,而不是美术编辑,这直接决定图书使用的纸张、开本、简装还是精装、护封的材料等。美术编辑根据发稿单的情况,将图稿绘制完成后,将两种以上设计稿件报送美术编辑室主任、图书文字编辑、文字编辑室主任审核,之后报主管美术编辑室的总编辑审核,在前述的审核中,相应的审核者会根据图书的性质、内容、作者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设计思路,最终美术编辑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由总编辑确定最终采用稿件交付出版。在这一过程中,图书装帧设计并不只是美术编辑一人创作的,而是一个集体的创作。原告主张整本图书的装帧设计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不享有五本图书装帧设计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某馨
代理审判员樊某
代理审判员邓旭明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