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大道中段港北区车站粮库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家军,君望(略)事务所(略)。
案由: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贵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涉及李某某著作的《贵港莲藕》的部分文章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使用费人民币8000元;
二、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今后无偿使用涉及李某某著作的《贵港莲藕》的部分文章;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合计600元,由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26日签字并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回给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周冕
代理审判员韦某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渝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