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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某某诉赵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原告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云,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泽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堂嫂赵某(系被告姐)与我是同一个村X组,我妻怀孕时以胎儿属相与我相克为由,劝说让小孩生下后送给被告收养。婴儿出生后,在未征得我同意情况下,随让被告家人将小孩抱走。我得知受骗后,多次到被告家要求返还小孩未果,现特诉至你院,要求依法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1、原告所称小孩抱走时他不在现场和被他人欺骗下才让小孩抱走均不是事实,更无证据证实,望法庭不予采信。2、我们在抱养小孩时已付给原告现金2万元,原告收钱行为,已够成拐卖儿童,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原告生下婴儿后让他人抱走,不尽抚养义务是一种弃婴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4、我们抱养小孩后已为他办了户口、取了名子(赵某山)、办了酒席,原告若想领回小孩,应支付我各项支出款x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农历2009年12月23日),原告之妻张莉在固始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婴,后经其夫妇协商,让其堂嫂赵某会(曾用名赵X)通知其弟赵某某(本案被告)将婴儿抱去抚养。赵某会得知此情况后,随通知其父赵某富到医院将小孩抱走,并放下2万元作为生育婴儿的营养费。同月12日,原告台某某与其父台某富等一行四人到被告家想要回抱走的婴儿未果,后经多次协商未答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另查明,被告赵某某与其爱人熊言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赵某月。再查明:被告在抱养该婴儿后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我县祖师庙派出所于2010年9月25日为该婴儿办理了户籍证明,取名为赵某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一份,赵某富,赵某会、张丽陈述材料各一份。被告赵某某、熊言会、赵某月、赵某山户籍证明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在收养原告婴儿时,虽已征得对方同意,但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且被告夫妇在抱养该婴儿前已生育一子女(赵某月)。其收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收养关系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收养原告台某某婴幼儿为无效收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治学

审判员马牧原

审判员吕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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