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登崇,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下称制糖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29日作出的(2010)河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制糖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装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生效调解确定的2010年2月、3月、4月(5月、6月未提出申请)应支付的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合计19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河市执字第X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自愿达成《还款计划书》自动履行。随后制糖公司于同月28日汇80万元、7月23日汇90万元、8月19日汇40万元入安装公司帐户,三次合计偿还210万元(剩余20万元作未申请执行的下期还款)。至此,安装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制糖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x元已由制糖公司向本院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河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于2010年2月、3月、4月履行的款项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周桂友
代理审判员韦海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幼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