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武阳医院妇产科护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正骨医院医生,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