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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周某乙聚众斗殴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略),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后逃跑,2010年6月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略),于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同案人王某某、胡斌、林某某、陶某(均已判刑)先后分别结识。2008年8月25日23时许,王某某在本市珠晖区“绿色动力”网吧上网时,发现坐一旁的女网友“小雪”的网上QQ号码有胡斌的Q臦牒ⅲ床娇蠛⒈案┬毖摹诺⑿迪核埃恪谀稍哺词棵灰垂胬蓖俊酰⊥男匚呕靶摇俏∈P备!蠛乇呕敌核埃恪履桥⒐胭隣必!酢⊥男匚罨蠛罕埃恪悄胨隣必!蠛槐悖斜浣笃雅坝盒贝啊浼笃雅接镜斜闶逖嗲巯赏ⅲ圆撬得核埃铡懈鲇⒐胭O仉呸我,他住我家附近,我不好打他,等一下我们见面了,你就说你在上我的QQ号码,给他打一顿。”尔后,胡斌纠集林某某和“小春”及其朋友一起来到本市珠晖区何超的店子门口,王某某见胡斌等人来了,便问胡是什么意思,胡斌回答:“刚才聊QQ不是我。”这时“小春”说:“刚才是谁在呸我”胡斌即指着王某某说:“是他”。于是,“小春”和他朋友即给王某某踢了两脚,被告人周某甲见状拨出腰刀追刺“小春”未果。被告人周某甲和王某某、龙某某要求胡斌把“小春”找来,胡不肯,则被同案人龙某某踢了一脚,胡不服气,即跑到“高速网吧”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和陶某、周某丁、冯某等人到“高速网吧”,陶某即从该网吧楼梯后面取出三把“森林某王”砍刀,自己拿一把,给胡斌和林某某各一把。王某某也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和龙某某、刘某戊等人手持腰刀、砖头与对方打斗。在斗殴中双方人员均受伤,王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跑,胡斌、林某某、陶某及同伙追砍对方人员,并对已受伤倒地的刘某戊进行一顿猛砍(其中胡斌朝刘某戊脚上砍了二刀,林某某砍了三刀)后逃离现场,刘某戊的伤势经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及同案人胡斌、林某某、陶某、王某某、刘某戊的供述,证人刘某丙的证言,现场方位图、伤势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斗殴,系聚众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周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对被告人周某甲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原审被告人周某甲上诉称,其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且又自愿认罪,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周某乙上诉称,其不是积极参加者,且能自愿认罪,原判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与同案人胡斌、王某某、林某某、陶某等人,结伙持械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上诉均称其不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原判对其量刑畸重。经查,在聚众斗殴中,上诉人周某甲拨腰刀追刺他人未果,并与同伙龙某某、刘某戊等人持腰刀、砖头与对方打斗;上诉人周某乙与同伙王某某、龙某某等人要求对方把“小春”找出来,在对方不从的情况下,又参与同伙与对方持械斗殴。原判根据二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定二诉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并无不当。故二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周某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原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上诉人自愿认罪,原判亦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要求二审法院在原判均已对作了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以改判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真诚

审判员张忠诚

审判员易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校对责任人:陈真诚打印责任人: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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