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系陈某甲之父。
上诉人岳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前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日作出(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一审判决由岳某某支付给陈某甲2000元经济帮助费,陈某甲自愿放弃,双方自此所有经济来往一并了结,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3、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200元,由岳某某负担。
4、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