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楚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四明,湖南湘华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又以其已经与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650元,二审诉讼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合计975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