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汉族,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约40岁,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定于2010年4月12日由审判员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份、11月份,原告分两次跟随被告外出北京务工,被告把原告的工资领取后不交给原告。就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并承诺短期内给付,但原告此后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被告均以无钱拒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两张,分别证明李某某欠何某甲1811元和6319元。
被告李某某未出席本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和11月份,原告何某甲跟随被告李某某外出北京务工,期间被告李某某将原告何某甲工资取出后未交给原告何某甲,但出具欠条两份,分别为1811元和6319元。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务工合法所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欠原告何某甲81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邹林法欠款8130元。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亚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