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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沈某、田某某及原审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田某某及原审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6日作出的(2010)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自愿放弃上诉,于2010年8月5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向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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