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田某某及原审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6日作出的(2010)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自愿放弃上诉,于2010年8月5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向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