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曹某某。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5月19日订婚,订婚时在被告要求之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x元及其它物品。2008年6月29日双方举行了婚礼,2008年7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彼此之间发现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生活中时常吵架、生气,根本无法平静正常地生活,2008年农历9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外出,一直到现在,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系原告借外债所给付,现在尚未还完,造成原告现在生活困难。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曹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矛盾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农历9月被告曹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于2008年农历9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人民陪审员孙小红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