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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康达驾校与祝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康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下称信阳康达驾校)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正权,系康达驾校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男,1962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信阳康达驾校因与被上诉人祝某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康达驾校于2009年5月21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x元。该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信阳康达驾校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2月5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康达驾校的委托代理人高正权,被上诉人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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