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石槽集乡蒋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沈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石槽集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石槽集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寨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蒋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被告土地5.7亩,每年承包费570元,承包期10年。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第一年的承包费570元,然而,被告一直拖延交付承包土地,致原告经营权无法行使。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被告蒋寨村委会辩称,我们愿意履行合同,问题是现在履行不了,我们与第三人王x签订的有合同,现在没有解除,地王x还种着呢!在与王某甲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开了党员干部会,一致同意解除与王x的合同,并通知他,他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后来却反悔,又继续种地,导致我们与王某甲的合同无法履行。我们也知道应履行合同,王某彬有理,但行政村无能为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蒋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土地5.7亩,每年每亩地承包费100元,共计570元;承包期10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第一年的承包费570元。但被告因与第三人王x的承包合同未能解除,一直无法交付承包土地,致使原告经营权不能行使,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费收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及时交付承包土地,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被告未能及时解除与第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双方履行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承包费,并赔偿相应违约损失,本院酌定该损失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蒋寨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蒋寨村委会退还原告王某甲土地承包费570元。

三、被告蒋寨村委会赔偿原告王某甲违约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履行义务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蒋寨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欣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