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0年8月9日20时05分,被告王某某驾驶甘x号摩托车沿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X村时,将正在路边行走的原告父亲李某堂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李某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详细内容见原、被告签字的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付给原告李某某父亲李某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元。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石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