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
委托代理人丁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上诉人罗xx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被告罗xx雇用原告王xx在其工队干活,2008年元月31日结算,被告罗xx向原告王xx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下欠xx工资捌仟元整(8000),给钱经xx(晓)付给,08年7月30日付清罗xx证明三晓08年1月31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下余7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审调解未果,逐判决:被告罗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xx负担,宣判后罗xx以原审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等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事实同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x自向被上诉人王xx出具欠条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罗xx就有义务向被上诉人王xx支付工资。上诉人罗xx以王xx代替被上诉人王xx领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淑华
审判员李华
代理审判员张效虎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田培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