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XX等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刘X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刘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X、赵XX伙同罪犯赵XX(已判刑)窜至XX县XX乡X村X组,盗窃雷XX家耕牛两头(价值68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雷XX陈述、证人雷XX、雷XX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赵XX、刘X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XX、刘XX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XX、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XX、赵XX及罪犯赵XX(已判刑)喝酒时,预谋盗窃本村雷XX家的耕牛,三人遂窜至XX县XX乡X村X组雷XX家门口,被告人刘XX在外望风,罪犯赵XX翻墙进入院内打开大门后,与被告人赵XX进入雷家盗走雷两头耕牛,后三人将所盗耕牛藏匿于罪犯赵XX家果园房内,后被失主雷XX发现。当日下午3时左右,三人欲将所盗耕牛转移时,罪犯赵XX被抓获,所盗耕牛被失主雷XX领回。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雷XX证明,2008年12月5日晚,我把自己养的两头牛拴在大门西边牛圈内,第二天早上发现牛不见了,大门敞开,大门下边地上几块砖被掀起。我与侄子雷XX、雷XX一起寻牛,雷XX在村西北方向一处梨园的果房里发现了两头牛,我认出是自己的牛后,和雷XX回村叫人抓偷牛的人,到半路上雷XX打电话说偷牛的人把牛牵走了,我和雷XX回到果园见三个小伙牵牛往北走,喊了一声后,三个小伙丢下牛向北跑,我看着牛,雷XX和雷XX去追。后他俩回来说把偷牛的抓住交给公安人员了。

2、证人雷XX证明,我叔父雷XX家的牛丢后,我和我弟雷XX帮忙一起寻找,后雷XX在我村赵XX家梨园的果园房里找到了牛。我在附近看守,雷XX与雷XX回村叫人准备抓偷牛的人,他俩走了有四、五分钟,来了三个人从果园房牵牛向北走,我打电话给雷XX和雷XX,我和雷XX抓住其中一个人,把他交给赶来的公安人员。证人雷XX的证言与雷XX的证言一致,亦能证明上述事实。

3、现场辨认笔录记载,经罪犯赵国强辨认,盗窃耕牛现场位于XX县XX乡X村X组雷XX家,藏匿耕牛现场位于XX县XX乡X村村北约一公里处赵XX家责任田(梨树地)果树房。

4、现场勘察笔录记载,现场位于XX县XX乡X村X组雷XX家,雷XX家座北面南,巷道东西走向,东邻樊XX家,西邻齐XX家。南边面巷道盖有石棉瓦简易房,牛圈位于简易房西边位置。藏匿耕牛地点位于村北赵XX家梨树地果园房内,果园房门朝南。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涉案的两头公牛总价值为6800元。

6、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罪犯赵XX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7、罪犯赵XX供述,当天凌晨4时左右,我和赵XX、刘杰喝完酒后,赵XX说他盯上了一家人养的两头牛,叫我和刘XX一起去偷牛,我和刘XX同意后。我三人到那家后,赵XX从东边院墙翻进去把大门打开,大门西边牛棚内拴着两头牛,我三人一起把牛牵到我家梨树园的果房内。第二天我和赵XX找人卖牛未果,回到梨树地后被人追赶,刘XX和赵XX跑了,我被抓住了。

8、被告人刘XX供述,2008年冬季一天晚上,我和赵XX、赵XX在赵国强家喝酒,凌晨一点多,赵XX提出让我和赵XX跟他出去,我因当时酒喝得有点多,没有多想,跟着他们到一家门前,赵XX让我在巷道内看人,有人来了就喊。赵XX翻墙进入这家把门打开,赵XX也进入这家,后他俩牵着两头牛出来,我们把牛牵到一个梨树园内的果房内,回到赵XX家睡觉。早上起来,赵XX和赵XX去果园看牛,给我打电话说牛不见了,我到果园后,他俩继续找牛,后我见他俩牵着牛跑,后边有人追,我就跑了,赵XX被抓住了。

9、被告人赵XX供述,2008年冬季一天晚上,我和赵XX、赵XX在赵国强家喝酒,凌晨一点左右,赵XX提出让我和刘XX跟他出去办个事情,赵XX把我俩带到一家门口,让刘XX看人望风,赵XX翻墙进入这家,后他牵着一头牛出来给我后,又进去牵了一头牛出来,赵XX带着我们把牛牵到一个梨树园的果房内后回他家睡觉。到早上10点多,他打电话联系卖牛的事情。到下午三点左右,我和赵XX到梨树园去看牛,刘XX也到了果园。我们刚把牛牵出果房,就有人追赶我们,我们就跑,赵XX跑得慢,被人抓住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刘XX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刘X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刘XX盗窃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均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万宏革

代理审判员李光华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