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a,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a犯放火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郭a为泄私愤,经事先预谋,至被害人姚a暂住的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X号门口处,将携带的干草、木材点燃纵火后逃离现场。后经群众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被告人郭a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相a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手印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a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a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