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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湖南新宁天剑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莉娜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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