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湖南新宁天剑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莉娜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