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喻春芳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