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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某与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市邵东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春容照相馆)。

委托代理人王某,住(略),系罗某某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市邵东县分公司,住所地邵东县X路X号。

负责人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东钫,湖南东放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市邵东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又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新军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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