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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章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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