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章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X路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