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XX,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XX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21时30分,被告人芮XX酒后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沿许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南1公里处时,与同向行人芮X、芮XX、张X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芮XX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芮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芮XX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投案自首。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投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芮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芮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愿意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没能力赔付那么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芮XX的行为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3万余元,在量刑时可适当酌定从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21时30分,被告人芮XX酒后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沿许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漯河市郾城区X镇X村南1公里处时,与同向行人芮X、芮XX、张X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芮XX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芮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芮XX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芮XX家属已赔偿死者每个家庭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芮XX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芮X、芮XX、张X不负该事故责任。
2、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结论:芮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项部致寰枢椎完全横断引起脑干生命中枢丧失而死亡。张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挫碎等引起颅脑严重损伤,脑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芮X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变形、脑组织挫碎等引起颅脑严重损伤、脑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
3、河南省公安厅豫公理化字第(2009)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经检验,道路现场遗留的黑色油漆与从芮XX家提取的黑色油漆有机成份一致。
4、漯河市人民医院急救病历:张X、芮X、芮XX临床诊断死亡。
5、投案笔录:2009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芮XX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投案自首。
6、被告人芮XX供述其于2009年1月11日中午喝酒后,晚上开车送人时在东芮村南1公里多时撞住人后去修车。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7、证人XXX证实2009年1月12日下午1点左右,芮XX给其打电话称昨天晚上在东芮南地桥上开车碰住人了,并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与被告人芮XX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
8、证人XXX证实昨晚9点左右,芮XX来俺家说志辉喝酒开车走到东芮南边撞住人后不知去向。芮XX要我和他去现场看看,听口气,人已被撞死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9、证人XXX证实其在2009年1月11日晚上和芮XX一起去芮XX家送彩礼,芮XX开车接住他俩到赵庄街X路东的一家饭店喝酒。酒罢,芮XX开车沿许泌公路走到东芮桥北100米左右时,车撞住东西,前车挡风玻璃碰碎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10、证人XXX证实昨天晚上XX开着车估计车过了幸福渠桥北边,其兄弟XX说是啥家伙掉他身上,他抬头一看,车前边的玻璃花了,XX也没说话,车也没停就直接开着车把我们送回家的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XXX证实2009年1月11日晚上,芮XX给其打电话说他的车撞住了,芮XX开着车和他大舅哥一块去王X的修车店的事实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
12、证人XXX证实有一车牌号为豫x的桑塔纳撞坏后,给其修车的事实。
13、证人XXX、XXX证言:XX喝有三、四两酒。
14、证人XXX证实张X、芮XX、芮X、芮XX、芮XX一起从芮XX家出来步行来裴城镇赵庄上网,从网吧出来回家哩,顺着路往北走,靠右边,都在一块儿。走了大概有25分钟(时间大概为晚上9点10分左右),听见一块很大的撞击声,然后其中的三个人就找不到了,看见一辆车飞快地向北开走了,张X、芮XX、芮X被一辆汽车撞死了。芮XX拨打了“120”。本人给其爸张XX打电话及其爸到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15、证人XXX证言证实2009年1月11日,同村的芮XX、芮XX、芮X、张X、张X六个人,晚上8点多到裴城镇一个网吧去玩。大概玩到晚上9点多,从网吧出来,走到幸福渠北100米左右时,一辆黑色轿车撞住他左胳膊,并撞到路右边的草坪上,黑色轿车没有开大灯,车速很快。发现芮XX、张X在其北侧两米多的草地上躺着,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用手机拨打了“120”电话。张X喊并说张X还有气,手还会动。“120”的救护车和事故科的人到现场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现场勘查图、照片、技术意见书、提取笔录、鉴定书、证人证言,事故处理通知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芮XX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芮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武献生
审判员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