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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宋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夏某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村主任。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某村委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涉及的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审判员周会斌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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