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夏某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村主任。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某村委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涉及的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审判员周会斌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魏一凡